近日,腾讯与世界之星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达成和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认定“世界之窗浏览器”的广告过滤功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判令世界之星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89万余元。

腾讯状告世界之窗浏览器过滤腾讯视频广告 获赔189万  第1张

腾讯公司一审声称其是“腾讯视频”网站的合法运营者。 “世界之窗浏览器”软件由世界之星公司开发并运营。该浏览器具有广告过滤功能。用户可以利用该功能,在“腾讯视频”网站播放视频时,有效过滤片头广告、暂停广告。被诉行为导致腾讯公司无法从腾讯视频网站上的视频标题及视频暂停时的广告中获得直接收入,致使腾讯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违反了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公认的商业道德。腾讯请求法院判令世界星赔偿腾讯经济损失480万元、律师费19.6万元、公证费4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为并非针对特定视频运营商,广告过滤功能也是行业惯例。虽然互联网用户使用浏览器的广告过滤功能导致广告观看次数减少,但这种减少并不构成应依法予以救济的“实际损害”。它只会损害部分竞争对手的利益,影响部分网络用户的选择。它没有达到影响其生存的特定水平。不干扰市场,不构成违法行为。腾讯利益受到根本性损害。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驳回腾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腾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应法院要求,腾讯公司提交了关于广告过滤功能对网络视频行业影响的经济分析报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应当以该行为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来判断。同时,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了健康的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因此,在具体案件中,被诉行为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可以通过分析其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来验证。

本案中,《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禁止被诉行为,足以表明主管部门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即使不考虑这一规定,被指控的行为也明显是主动采取措施直接干预、插手他人经营活动的行为,不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

就社会总福利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考虑的公共利益(或社会总福利)既包括消费者利益,也包括经营者利益。经营者不仅包括本案当事人,还包括其他同行或相关经营者。经过分析可以看出,广告过滤功能对社会整体福利是有害的,这一结论也能得到经济分析报告的支持。一审判决虽然也提到了社会公共利益,但将消费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等同起来,这是错误的理解。即使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被指控的行为虽然看似对消费者有利,但也会对视频网站的商业模式和生存空间造成严重影响,消费者仍然要付出最终的代价。

综上,被诉行为明显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鉴于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改判该案,判决世界星光公司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8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