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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能在公安网上追逃吗?
通常情况下,若仅仅是因债务纠纷或民事经济争议而逃跑,公安部门是不会在其网上发布通缉令的,债务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并不触及刑事责任,而通缉是指公安机关下令缉拿应逮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对于民事纠纷是不适用网上通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需要注意的是,网上追逃的人员范围包括已经由司法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刑事拘留,且证据证明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以及逃离居住地、监视地、作案地,经办案机关抓捕未归案的,以及从看守、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劳教人员。
网上追逃的对象不仅包括已办理逮捕手续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还包括大量刑事拘留在逃犯罪嫌疑人。
【扩展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是庄严的,必须谨慎对待,若滥用,则可能导致公安等强制部门介入民间纠纷,使公安局沦为催收机构。
1. 被执行人通常指在法院一审、二审借贷纠纷中败诉,需向债权人归还款项的债务人,若其未能在判决生效日内支付款项,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执行庭(局)进行强制执行,分为一般执行人和失信执行人,前者绝对不能动用公安网上追逃力量,后者则需视情况而定。
2. 如果被执行人与法院执行庭保持良好沟通,商讨还款方案并能随时应召,那么使用网上追逃的意义何在?只有那些有能力履行义务却故意逃避还款,拒绝与债权人及法院沟通的,才被视为失信执行人,网上追逃的目的仅限于找到被执行人,并迫使其偿还债务或达成还款协议。
3. 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目前已有诸如限制消费、乘坐高铁、出国旅游等多种限制措施,如果执行得当,这些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生活和心理的影响是显著的,只要被执行人不失联、不藏匿,使用网上追逃就是浪费国家资源。
4. 我们所见到的失信被执行人在高铁等场合违反高消费规定被查获,并非因网上追逃所致,这可能是他们使用他人身份证购票,经过监控区域时被人脸识别系统抓获,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身就已经纳入公安数据库,因此即使违反高消费规定,也会及时报警,但这并非网上追逃,网上追逃是由公安机关主动实施抓捕和搜查,与是否违反高消费规定无关。
网上追逃主要是针对那些失联且具有还款能力却四处藏匿的失信执行人的一种震慑手段,其适用范围不应过度扩展,以避免社会过于严苛。
网上追逃必须由法院向公安机关发起,债权人的申请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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