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应在几日内申请复议?是否有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必须于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如果申请人对于这一决定持有异议,有权在接到决定书后的第一时间申请复议,且仅能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当事人不应当停止参与案件的处理,法院对于复议申请应在三日内作出回应,并告知申请人决定结果。
最高法院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以下几点:
1、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宣布休庭,进行复议决定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2、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况的回避申请,法庭可当庭驳回,且不得申请复议。
3、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庭审恢复前申请复议一次。
依据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和最高检察院的《规定》,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有权在收到决定书后的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决定机关应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在此期间,对公安机关负责人或侦查人员的回避决定不得停止案件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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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访条例》的最新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的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应当遵循诉求合理解决、无理诉求的思想教育、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以及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等原则。
第二十八条指出,办理信访事项时,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刑诉法第二十九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自行回避,或被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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